有钱不还,拒不执行,判!——新邵法院公布一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新邵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8-23 16:57:43近年来,新邵县法院通过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公布一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0日,黄某与罗某某、李某、新邵县某纺织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邵县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某、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罗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同年10月21日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8月11日黄某与罗某某、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罗某某、李某当天归还12000元给黄某,于每月月底归还2000元给黄某直到还清,罗某某、李某承诺在三年内处置位于新邵县新田铺大路村的房屋,并在房屋处置完毕后一次性归还欠款。
经查,罗某某、李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罗某某、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罗某某、李某没有主动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2015年8月11日,罗某某、李某与黄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仅于2015年9月12日、10月31日、12月31日、2016年2月6日、3月1日分别偿还2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2016 年6 月6 日,罗某某、李某以 78 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新田铺镇大路村的房屋卖给了他人,但罗某某、李某在处置房屋后仅于次日偿还给黄某9000元。2016年6月12日,罗某某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不执行。2017年1月3日,罗某某、李某授权其大儿子罗某将“邵阳市某蔬菜招待所”以 2.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某某,罗某某、李某收到转让费后,仍未偿还黄某债务。
2019年4月25日,新邵县公安局对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立案侦查,2022年6月28日,罗某某在浙江省温岭市被抓获归案。
新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以为通过自己的“小伎俩”去拖延履行、转移财产、达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和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影响自己和家人。
法官提醒大家积极配合、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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